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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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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5-12-13   阅读次数:  打印本文

江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财〔2008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学校资产按经济性质分为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按表现形式分为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学校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统计、监督管理与奖惩等。

第四条 学校资产管理工作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按不同经济性质明确管理任务。

非经营性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经营性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实行有偿占用,建立业绩考核与奖惩制度,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 体制、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归口管理部门按资产的不同形态和分类,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各资产使用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效益性负责。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是学校国有资产监督与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对全校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监督与管理,并对国有资产监督与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挂靠财务处。

国资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落实上级国资文件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网络,按国家和上级部门要求,组织并协调学校国有资产的资产清查、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等工作。

(三)参与新增重大资产的方案论证、验收等工作。

(四)会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加强对存量资产有效利用,促使资产合理流动,推动学校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五)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办理资产入帐手续,按管理权限办理资产盈亏、毁损与报废等报批手续,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房产、设备等部门进行帐目核对、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确保帐实相符。

(六)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做好国有资产的统计工作,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表。

(七)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分类归口管理,各职能管理部门分别按下列分工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专业管理:

(一)财务处负责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国有资产总分类账。

(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设备类、文物、陈列品和一定价值以上的专用软件等资产的管理。

(三)后勤管理处负责全校土地、房屋及建筑物、在建工程、家具等资产的管理。

(四)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等各类文献信息资源的管理。         

(五)校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誉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六)科技与产业处负责全校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七)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学校授权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制定归口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或细则,报学校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归口管理资产建账(卡)、统计、清查、处置。

(三)负责定期分析归口管理资产的配置和使用情况,合理配置和管理相关资产,对归口管理资产的完好情况、使用效率与效益等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九条 学校各资产具体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使用资产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所使用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努力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二)对本单位使用资产的账、卡、物进行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使用资产的日常清查,确保资产的账、卡、物相符。

(三)学校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各资产使用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并指定专人(以下称之为国有资产兼职管理员)具体负责所在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现有资产无法满足教育、教学需要;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相关资产;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的。

第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

学校购置固定资产,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将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纳入年度预算。

1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购置项目需进行可行性论证和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配置的资产,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资办进行校内调剂,并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

第十四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并保持在用资产的完好,并做到资产合理流动,资源共享。发生资产增、减等变动事项时,要按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或销账手续。因机构调整,内部人员发生岗位变动时,要及时办理资产交接与调账手续。

第十五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要定期认真进行资产清查盘点,查明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并编制有关资产盘盈盘亏表,报国资办审核,经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调整资产账目。

第十六条 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抵押、担保等。

学校的土地使用权、事业拨款和维持事业正常运转、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房屋、设施、设备等各类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也不得出租、出借。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应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牵头进行可行性论证,报学校并经教育厅、省财政厅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八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经过论证、评估、技术鉴定,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学校国有资产。

学校处置资产的程序: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评估、技术鉴定等相关工作;国资办审核并报学校同意后,报省教育厅或财政厅审批。

第十九条 对经批准处置的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集中、公开处置,规范操作,处置所得一律上交学校财务。

第六章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校实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要求履行其职责,放松对资产的监督与管理,造成资产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而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与权限擅自批准资产管理事项的。

(三)对管理范围内长期闲置、超标准或低效运转的资产,不按规定进行调节的。

第二十二条 资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资办和归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校实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对资产的具体管理,造成资产流失的。

(二)不进行或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和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转让、处置资产或将学校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国有资产闲置、浪费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对闲置资产予以收回和处置。

第二十三条 资产管理和使用单位由于主观原因造成学校资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必须予以赔偿:

(一)直接造成资金损失的,按资金损失数额全额赔偿。

(二)造成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资产损失的,按损失资产的变现净值予以赔偿。

(三)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按固定资产账面折余价值予以赔偿。

(四)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按无形资产摊余价值予以赔偿。

(五)造成对外投资损失的,按对外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损失当期应得收益与其市场价值确定赔偿数额予以赔偿。

(六)造成其他资产损失的,参照有关计价标准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级资产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学校除责成责任人予以赔偿外,还要追究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学校资产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按照《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财〔20086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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