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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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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国有资产保管工作规定

时间:2016-01-14   阅读次数:  打印本文


根据江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本学院所有国有资产保管人在国有资产(所有登记入库的仪器设备和家具)的保管、调拨和报废工作做以下规定。

一.资产保管

1、确定的学院仪器设备和家具保管人在收到相应资产后,应主动按《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国有资产验收保管登记办法》的要求办理资产验收保管登记手续。

2、资产登记入库完成后,资产保管人将是该资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资产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同时有责任和义务配合学校、学院和资产管理员做好该资产的管理、使用、调拨和报废等工作。

3、在收到资产的标签后,应立即将资产的标签粘帖到相对应的资产上,并经常检查资产的标签是否破损、老化不清和遗失,发现以上问题因及时到学院资产管理员处打印资产标签并重新粘帖。

4、10万以上的仪器设备保管人,应在仪器设备使用后立即填写或督促仪器设备使用人填写《江苏大学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记录》,在学校检查时仪器设备保管人必须提供完整和准确的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使用记录。

5、资产保管人负责提供和填写仪器设备的基本信息和仪器设备使用和完好情况,并积极配合学院和资产管理员做好学校资产管理的各项检查工作。贵重仪器设备保管人每年度负责填写《江苏大学贵重仪器设备效益评价表》。

6、对无法收藏保管和固定安装的仪器设备和家具保管人,应经常检查仪器该仪器设备和家具的安全和完好情况。发现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向资产管理员提出维修申请。

7、资产保管人在资产保管期间,发生仪器设备和家具丢失和人为损坏等其他情况,应及时向资产管理员和学院报告,学院将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资产调拨

1、学院资产保管人在离岗(含退休、调离、离职、解聘等)或因工作内部调整办理手续前,应主动将其保管的国有资产调拨给本学院在职人员保管。

2、离岗的资产保管人需要调拨的国有资产,以“江苏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该资产保管人保管的仪器设备和家具清单为准。因工作内部调整需要调拨的国有资产,以资产保管人提供的资产清单为准。

3、在办理调拨时,需调拨的清单经学院资产管理员审核后提供资产调拨单,由调出方的资产保管人和调入方的资产保管人双方确认签字后生效。

4、离岗的资产保管人因未及时办理资产调拨手续而产生的相关责任由离岗的资产保管人自己承担。

三.资产报废

1、学院资产保管人保管的仪器设备和家具,因使用年久和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性能下降而无法改进的,可由资产保管人提出资产处置(报废)申请。其他原因申请处置(报废)的资产还需提供书面说明。

2、资产保管人在提出资产报废申请时,需提供拟报废的仪器设备和家具清单给学院资产管理员,清单包括与拟报废资产对应的资产编号或自编号(2011年9月之前登记的资产)、资产名称、型号和报废原因等信息。

3、资产保管人提供的拟报废资产清单经学院资产管理员审核后,由资产保管人在资产处置(报废)申请单和明细单上确认签字,再经学院主管院长审批后提交学校进入国有资产处置(报废)审批流程。

4、在国有资产进入处置(报废)审批流程期间,待报废的仪器设备和家具仍由资产保管人负责保管,不得擅自处理。

5、在通过审批流程确定可以报废的国有资产清单后,在学校集中收回报废的国有资产时,由资产保管人负责交回所保管的报废仪器设备和家具。

 

附表:

    1、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国有资产申请调拨明细单

    2、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国有资产申请报废明细单

3、常用仪器设备使用年限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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