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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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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时间:2016-01-15   阅读次数:  打印本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加强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和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实施对设备的规划、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直至报废的全过程管理,达到“优化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的目的。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种教学经费投入购置的教学实验设备。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一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严格按照年度购置计划和实验室建设规划执行。

  第二条  凡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为大型仪器设备,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前必须填写《江苏大学大型仪器设备论证书》,进行必要的市场调研和选型论证。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应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增强设备采购的透明度,以提高经费投资效益。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与建帐

  第一条  仪器设备购置到校后,一般由中心实验室自行组织验收,必要时与设备管理处将派员参加。

第二条 仪器设备办理帐务登记时,管理员必须持专用图章、发票、固定资产登记卡、验收单及验收报告等到设备管理处,设备管理处在验收单上加盖"江苏大学固定资产建帐专用章",国资办加盖"国有资产管理专用章"后,财务处方予报销。

  第三条  实验室管理员负责仪器设备的保管及帐务处理的全部工作,及时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的增减进行计算机管理。

第四条  新购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编号,实验室管理员应及时规范地将统一制作的标签粘贴到相应的仪器设备上,以便统一管理。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

第一条 加强对仪器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和校验工作。管理人员要定期组织有关人员检验和及时维修,并做好防火、防锈、防尘工作,确保仪器设备处于良好可用状态。发现仪器损坏,丢失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写出详细书面材料报告,报实验室主任进行处理。

第二条  实验室鼓励各课题小组充分利用自己的技术力量和资金维修设备。对于保证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完好率、节约维修经费做出突出贡献的课题组和个人,实验室给予表彰和奖励。但在拆修前要熟悉仪器设备的结构、原理、线路等情况,如没有把握,不得随便拆修,以免造成仪器设备无法修复或性能下降等不良后果。

第三条  对维修经费较高的,报修单位要书面报告损坏原因,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核实后安排修理。

第四条  在质保期内的仪器设备发生故障,管理人员应及时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取得联系,妥善处置,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借出

第一条  所有仪器设备的借出必须以满足教学工作为前提,仪器设备借用期间必须服从教学仪器的使用计划安排。

第二条   仪器设备借出实验室必须经过实验室主任批准,设备管理人员不得私自借出设备。

第三条  借用人必须填写仪器设备的使用记录,研究生需借用仪器设备做实验时,必须由导师出面借用,填写借用申请。

第四条  校内仪器设备的借用在双方协商同意的前提下方可进行,但必须保持完好,按时归还。仪器设备使用中发生损坏,由借用人负责修理或赔偿。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报废

  第一条  凡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一)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无法弥补,不能正常使用的。

(二)仪器设备使用年久或服役期满,性能下降而无法改进的。
  (三)仪器设备由于长期使用,腐蚀严重,继续使用易发生危险的。
  (四)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进行维修、改造不经济的。
  (五)被国家列入淘汰产品的。
  第二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由实验室提出申请,管理员填写《江苏大学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审批表》,经中心主管领导签字、单位盖章,报设备管理处审核,按国有资产报废处置办法执行。
  第三条  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回收、处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留用或处理。回收时原则上按整机上交,不得擅自拆卸,特殊情况需自行处理或留用的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
  第四条  处置报废的仪器设备残骸,按照“公平、公正,多收残值”的原则进行,报废设备的残值如数上交学校财务,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从中截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办法由中心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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